伤寒研读

《伤寒论》397法、113方之我见

金寿山

[文章下载]

【摘要】  

【关键字】  

中图分类号:文献标识码:文章编号:

《伤寒论》397法、113方之我见

《伤寒论》397法之说,始于宋高保衡、孔奇、林亿等《校定伤寒论序》。序言说:“今先校定张仲景《伤寒论》十卷,总二十二篇,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,除复重,定有一百一十二方。”

按: 《校定伤寒论》(据明赵开美复刻本)所谓“证”与“法”,是从第五篇《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上》算起,至第二十二篇《辨发汗吐下后病脉证并治》止,其体例以条文不出方治者称为“证”,出具体方治者称为“法”(包括针灸方法)。在各篇正文之前,把这些称为“法”的条文重列,字句间有简化,略同于目录的形式。

例如: 

《太阳上篇》:“太阳中风,阳浮而阴弱,阳浮者热自发,阴弱者汗自出,啬啬恶寒,淅淅恶风,翕翕发热,鼻鸣干呕者,桂枝汤主之。”

这一条,即重列于正文之前,作: 

“太阳中风,阳浮阴弱,发热汗出恶风,鼻鸣干呕者,桂枝汤主之。第一。”

其字句已较正文简化。条文中“第一”两字,即指此条是本篇的第一法。此条条文之下又注有: 

“五味。前有太阳病一十一证。”

“五味”,指桂枝汤的药味数,“前有太阳病一十一证”,即指“太阳之为病,脉浮,头项强痛而恶寒”至“病人身大热,反欲得衣者,热在皮肤,寒在骨髓也;身大寒,反不欲近衣者,寒在皮肤,热在骨髓也”的一十一条条文而言。《校定伤寒论》从《太阳上篇》起至《发汗吐下后篇》,每篇篇名之下均注有合若干法,计: 

《太阳上篇》合一十六法,《太阳中篇》合六十六法,

《太阳下篇》合三十九法,《阳明篇》合四十四法,

《少阳篇》无,《太阴篇》合三法,

《少阴篇》合二十三法,《厥阴篇》合一十九法,

《霍乱篇》合六法,《阴阳易差后劳复篇》合六法,

《不可发汗篇》合一法,《可发汗篇》合四十一法,

《发汗后篇》合二十五法,《不可吐篇》无,

《可吐篇》合二法,《不可下篇》合四法,

《可下篇》合四十四法,《发汗吐下后篇》合四十八法。

合之仅得387法,与序言之数不符,显有脱误。兹就高保衡等所定体例作为标准,将《伤寒论》第五篇至第二十二篇条文全部核对一过,得出脱误条文计有10条如下: 

《太阳上篇》有2条: 

“太阳病,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经尽故也。若欲作再经者,针足阳明,使经不传则愈。”(重庆市中医学会本,第8条)

按照体例,出具体针刺治法者算作“法”,本条出针足阳明治法,应列法中。

“问曰: 证象阳旦,按法治之而增剧,厥逆,咽中干,两胫拘急而语。师曰: 言夜半手足当温,两脚当伸。后如师言,何以知此?答曰: 寸口脉浮而大,浮为风,大为虚,风则生微热,虚则两胫挛,病形象桂枝,因加附子参其间,增桂令汗出,附子温经,亡阳故也。厥逆,咽中干,烦躁,阳明内结,语烦乱,更饮甘草干姜汤。夜半阳气还,两足当热,胫向微拘急,重与芍药甘草汤。以承气汤微溏,则止其语,故知病可愈。”(重庆市中医学会本,第30条)

按照体例,条文出方治者算作“法”,本条出甘草干姜汤、芍药甘草汤、承气汤方治,应加入。(本条与原文上一条是内容重复的,但按照《校定伤寒论》的体例,重复的条文仍应算入。)

《太阳中篇》有2条: 

“病发热头痛,脉反沉,若不差,身体疼痛,当救其里,四逆汤方。”(重庆市中医学会本,第92条)

“伤寒中风,有柴胡证,但见一证便是,不必悉具。凡柴胡汤病证而下之,若柴胡证不罢者,复与柴胡汤,必蒸蒸而振,却复发热汗出而解。”(重庆市中医学会本,第101条)

《阳明篇》有1条: 

“阳明病,下血语者,此为热入血室,但头汗出者,刺期门,随其实而写之,濈然汗出则愈。”(重庆市中医学会本,第216条)

《少阳篇》有1条: 

“本太阳病不解,转入少阳者,胁下硬满,干呕不能食,往来寒热,尚未吐下脉沉紧者,与小柴胡汤。”(重庆市中医学会本,第266条)

以上四条,出四逆汤、柴胡汤、刺期门法及小柴胡汤等方治,按照体例应加入。

《可吐篇》有3条: 本篇篇名下注曰:“合二法,五证”,与正文不合。考本篇仅七条,原文是: 

1条:“大法,春宜吐。”

2条:“凡用吐法,中病便止,不必尽剂也。”

上二条,未出方治,按照体例,当然是“证”。

3条:“病如桂枝证,头不痛,项不强,寸脉微浮,胸中痞硬,气上撞咽喉,不得息者,此为有寒,当吐之。”

4条:“病胸上诸实,胸中郁郁而痛,不能食,欲使人按之,而反有涎唾,下利日十余行,其脉反迟,寸口脉微滑,此可吐之,吐之利则止。”

5条:“少阴病,饮食入口则吐,心中温湿,欲吐复不能吐者,宜吐之。”

6条:“宿食在上管者,当吐之。”

7条:“病手足逆冷,脉乍结,以客气在胸中,心下满而烦,饮食不能食者,病在胸中,当吐之。”

以上五条,只说“当吐之”或“此可吐之”不出具体方治,按照一般体例,都不应算作“法”,然论中吐法仅有瓜蒂散一方,说“当吐之”无异指用瓜蒂散,等于出具体方治,可以算作“法”。据此而言却有五法,不是二法。原注说:“合二法,五证”,误;应该说:“合二证,五法。”王安道也说:“‘可吐’篇却有五法,其止言二法者,恐误也。”

《不可下篇》有1条: 

“得病二三日,脉弱,无太阳柴胡证,烦躁,心下痞,至四日,虽能食,以承气汤少少与微和之,令小安,至六日,与承气汤一升。若不大便六七日,小便少,虽不大便,但头硬,后必溏,未定成硬,攻之必溏,须小便利,屎定硬,乃可攻之。”

本条重见于《阳明篇》,但字句略异,《阳明篇》作: 

“得病二三日,脉弱,无太阳柴胡证,烦躁,心下硬,至四五日,虽能食,以小承气汤,少少与微和之,令小安,至六日,与承气汤一升。若不大便六七日,小便少者,虽不受食,但初头硬,后必溏,未定成硬,攻之必溏,须小便利,屎定硬,乃可攻之,宜大承气汤。”(重庆市中医学会本,第251条)

在《阴明篇》的一条算作一法,因为出有小承气、大承气方治。在本条虽不出大承气方治,但仍出有小承气方治,以彼例此,仍应算作一法。

据此,原有计数387法,加入脱误条文10法,恰为397法。但是,高保衡等所定397法的体例是不合理的。首先,是重复问题,《不可发汗》以下等篇诸法,绝大多数与《太阳》等篇重复,一法两数者约计之有160余法之多。其次,自乱体例,例如: 《太阳上篇》:“太阳病三日,已发汗,若吐,若下,若温针,仍不解者,此为坏病,桂枝不中与之也,观其脉证,知犯何逆,随证治之。”“桂枝本为解肌,若其人脉浮紧,发热汗不出者,不可与之也,常须识此勿令误也。”算作一法,按照他条体例,从反面提出不可与某某汤者,不称为法,此条却算作一法,误。《太阳下篇》:“妇人伤寒,发热,经水适来,昼日明了,暮则语,如见鬼状者,此为热入血室,无犯冒气,及上二焦,必自愈。”“病胁下素有痞,连在脐旁,痛引少腹,入阴筋者,此名藏结,死。”以上两条,不出具体方治,俱称为法,误。又《可下篇》:“结胸者,项亦强,如柔痉状,下之则和。”算作一法。此条重见于《太阳下篇》,字句有异,作“病发于阳,而反下之,热入因作结胸;病发于阴,而反下之,因作痞也。所以成结胸者,以下之太早故也。结胸者项亦强,如柔痉扶,下之则和,宜大陷胸丸。”在《太阳下篇》的一条,出有大陷胸丸方治,固应算作“法”,此处不出方治,却亦算作一法,与体例不合,亦误。但自乱体例之处尚不多,仅上面所列4例而已。重要的是这样简单地、机械地以出方治的条文称为“法”,不出方治的条文不称为“法”,是否合乎《伤寒论》的精神,很值得商讨。须知《伤寒论》全书贯彻辨证施治的精神,处处有法,正如王安道所说:“若以法言,则仲景一书无非法也,岂独有方者然后为法哉;且如论证论脉,与夫谆谆教戒,而使人按之以为望闻问切之准则者夫,其可谓之法乎,其不可谓之法乎!”

至于《伤寒论》113方,却有确数可寻,按照论中出方先后的次序排列,这113方应为: 

1 桂枝汤,2 桂枝加葛根汤,3 桂枝加附子汤,4 桂枝去芍药汤,5 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,6 桂枝麻黄各半汤,7 桂枝二麻黄一汤,8 白虎加人参汤,9 桂枝二越婢一汤,10 桂枝去桂加茯苓白术汤,11 甘草干姜汤,12 芍药甘草汤,13 调胃承气汤,14 四逆汤,15 葛根汤,16 葛根加半夏汤,17 葛根黄芩黄连汤,18 麻黄汤,19 小柴胡汤,20 大青龙汤,21 小青龙汤,22 桂枝加厚朴杏子汤,23 干姜附子汤,24 桂枝加芍药生姜各一两人参三两新加汤,25 麻黄杏仁甘草石膏汤,26 桂枝甘草汤,27 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,28 厚朴生姜半夏甘草人参汤,29 茯苓桂枝白术甘草汤,30 芍药甘草附子汤,31 茯苓四逆汤,32 五苓散,33 茯苓甘草汤,34 栀子豉汤,35 栀子甘草豉汤,36 栀子生姜豉汤,37 栀子厚朴汤,38 栀子干姜汤,39 真武汤,40 禹余粮丸(《校定伤寒论》注明方本阙,但出本方的条文算作一法),41 小建中汤,42 大柴胡汤,43 柴胡加芒硝汤,44 桃核承气汤,45 柴胡加龙骨牡蛎汤,46 桂枝去芍药加蜀漆牡蛎龙骨救逆汤,47 桂枝加桂汤,48 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,49 抵当汤,50 抵当丸,51 大陷胸丸,52 大陷胸汤,53 小陷胸汤,54 文蛤散,55 白散,56 柴胡桂枝汤,57 柴胡桂枝干姜汤,58 半夏泻心汤,59 十枣汤,60 大黄黄连泻心汤,61 附子泻心汤,62 生姜泻心汤,63 甘草泻心汤,64 赤石路禹余粮汤,65 旋复代赭汤,66 桂枝人参汤,67 瓜蒂散,68 黄芩汤,69 黄芩加半夏生姜汤,70 黄连汤,71 桂枝附子汤,72 去桂加附子汤,73 甘草附子汤,74 白虎汤,75 炙首草汤,76 大承气汤,77 小承气汤,78 猪苓汤,79 蜜煎方(《校定伤寒论》注明猪胆方附),80 茵陈蒿汤,81 吴茱萸汤,82 麻子仁丸,83 栀子蘖皮汤,84 麻黄连翘赤小豆汤,85 桂枝加芍药汤,86 桂枝加大黄汤,87 麻黄细辛附子汤,88 麻黄附子甘草汤,89 黄连阿胶汤,90 附子汤,91 桃花汤,92 猪肤汤,93 甘草汤,94 桔梗汤,95 苦酒汤,96 半夏散及汤,97 白通汤,98 白通加猪胆汁汤,99 通脉四逆汤,100 四逆散,101 乌梅丸,102 当归四逆汤,103 当归四逆加吴茱萸生姜汤,104 麻黄升麻汤,105 干姜黄芩黄连人参汤,106 白头翁汤,107 四逆加人参汤,108 理中丸,109 通脉四逆加猪胆汁汤,110 烧裈散,111 枳实栀子豉汤,112 牡蛎泽泻散,113 竹叶石膏汤。

以上113方,其中《太阳中篇》禹余粮丸一方,有方名,无药味,故《校定伤寒论》注曰:“方本阙。”其序言说:“除复重,定有一百一十二方。”是已经除去禹余粮丸来计算的。但《阳明篇》土瓜根方亦缺,猪胆方的药味及用法完整无缺,本可独立成方,《校定伤寒论》作附方论,附在蜜煎方之后。则《伤寒论》方,按其实数,仍为113方。所以陈修园说:“其一百一十三方之数,宋元旧本,与近本俱同,无须赘论。”但近人却又有不同的看法,有人以为缺少的一方是人参汤,如肖熙《关于伤寒论397113方》一文(见本刊19564月号),根据理中丸方后有作汤加减法一段文字,认为理中丸之外,必别有理中汤,如同抵当汤、丸分为两方一样。虽则原文中“然不及汤”等说法,是后人注解的口气,但其加减法及服法,仍应该是被漏列的原文。并引证《太阳下篇》“伤寒服汤药;下利不止,心下痞硬,服泻心汤已,复以他药下之,利不止,医以理中与之,利益甚。理中者,理中焦,此利在下焦”的条文中只言“医以理中与之”,不言汤与丸,则理中之方,必有汤与丸的分别云云。

按: 肖氏所持的论据是不充分的,第一,论中理中丸方后“然不及汤”四字,显然是后人注解的口气,肖氏也认识到这一点,不知何以语气一转又转到“但其加减及服法,仍应该是被漏列的原文”?其次,肖氏以《太阳下篇》的条文只言“医以理中与之”,遂断定“则理中之方必有汤与丸的分别”,又何所见而云然?若准此而言,则论中“桂枝不中与之也”、“先与小柴胡”、“宜服四逆辈”等说法,看成为桂枝、小柴胡、四逆等方都有汤丸的分别,可乎?即果如所言,理中有汤与丸的分别,也只能说是一方而不是两方,不能与抵当汤、丸分为两方同例看待,因为前者药味相同,分量无异,服用量也很接近;后者药味虽同,分量轻重却有别。所以认为113方中缺少人参汤一方未免求深反凿。也有认为113方减人参白虎汤重复,实为112方(见《中医杂志》195511月号郑侯业: 《伤寒论类方对比》),理由亦不充足,已有人提出不同意见,兹不赘述。

结语

由于目前通行的《伤寒论》本,多起自《太阳上篇》,终于《阴阳易差后劳复篇》,适得398节条文,与397法之数接近。陈修园《伤寒论浅注》本又有意改成397节,谓一节即是一法。这样就很容易使人看成《伤寒论》397法即指条文而言,其实却不是这回事,故辨文如上。须知397法之说,在宋时习俗相传,本无确数,高保衡等校定《伤寒论》的时候,因循旧说以实其数,所定标准根本不甚合理。且进一步言,学习《伤寒论》,应学习它的精神,着眼于大方大法,若枝枝节节而求之,即使不差秒忽,亦诚如陆九芝所说:“何补于古人,何益于来者。”我们千万不能脱离实际,钻到牛角尖去。至于113方,虽有确数,亦应加减变化,活法在人。所谓397法、113方,个人以为应作如是观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金寿山论外感病——近代名老中医经验集

 

 

 

友情链接